人权的根源

林羚

二次世界大战之后,联合国在1948年颁布了《世界人权宣言》。到1966年,联合国通过了两项人权公约,分别为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以及《经济、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。人权两公约列出基本人权和自由,并规定所有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适当措施来贯彻这些权利。其中《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 由,包括生命 的权利、自由 的权利和人身 安全的权利等 等。这两项公约和《世界人权宣言》被合称为“国际人权法案”。

每当谈论到“人权”的 时候,我们常常会听到“天赋人权”(natural rights)的这个观念,就是说,一个人生下来就应该拥有做人的基本权利,并且在这些权利上是人人生来平等,不因性别、种族、社会阶层和地理环境等等之异而有差别。虽然“人权”不是一个可以直接在圣经里面找得到的名词,但其根源却是离不开基督教的信仰。若要证明“天赋人权”的存在与合理,我们就需要接受人类有一位共同的 造物者,这位造物者创造了人并赋予人基本的权利和尊严。美国的独立宣言把这一点描写得格外清楚,“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: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, 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”

自由和平等是人权的核心内容。人若没有思想、言论和行动的自由,也就无法去要求和争取真正的平等。然而,自由与平等之间又是一个互相制衡的矛盾关系。假设我们现在让所有的人都处于同样的经济、政治、社会状况,让大家都平等地站在同样的起跑线上,那么当所有的人都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去生活一段时间以后,结果会变得怎么样呢?假设大家都在拥有平等权利的基础上,自由地从政、经商、发明、著书,或者游手好闲,那么过了十年或二十年以后,大家的经济情况和社会状况又会如何改变呢?不可避免的是:有人发了财,比其他人更有钱;有人当了大官,比其他人更有权;有人出了名,比其他人更有影响力; 也有人原地踏步,远远落在其他人的后面。这样看来,行使自由的权利一定会产生出不平等的现象。由此可见,自由与平等之间要保持平衡绝对不是一件易事, 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就会侵犯他人的自由,要求极端的平等也就会压迫他人的自由。

如果要把自由和平等这两者平衡和妥善地贯彻在一个社会里面,就一定要有爱和舍己的行为,同时在这个社会中被倡导和实行出来。今天我们身处一个后现代和后基督教的时代,人们常常忽略了一个事实,就是在过往的历史中,西方的民主社会除了重视自由和平等以外,还深受圣经中有关舍己与爱人这些方面教导的影响。“爱你的邻舍”、“爱你的仇敌”、“爱人如己”等等的圣经经文里面所提到的爱,是一种超越单纯追求个人权利的爱。这种超越自我的爱让人愿意约束自己不滥用自由,让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去维护他人的平等。这种超越的爱的来源其实就是创造我们的上帝对人的爱,那没有条件、不求回报、舍己牺牲的圣爱。

离开了上帝的正直和慈爱, 人权法案在国际上找不到实施的有效途径,西方的民主也走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。愿我们重新发掘人权的根源,与爱的源头连接,在这个动荡的世代中,“行公义,好怜悯,存谦卑的心,与你的上帝同行”(弥迦书六8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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